11月28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,经国务院批准,自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,其中,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.12元,柴油消费税每升提高0.14元。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。
此次消费税调整“有增有减”,除适当提高汽、柴油以及石脑油、溶剂油、润滑油、燃料油、航空煤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外,还包括取消汽缸容量在250毫升(不含)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、汽车轮胎、酒精消费税;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,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,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;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等。
据悉,2009年,我国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了一揽子改革,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,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,改革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,柴油为每升0.8元。此次调整后,汽、柴油消费税将变为每升1.12元和0.94元。
近期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,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规定,国内汽、柴油价格可有所降低。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与应降价金额相当,因此,国内油价不会上涨,也不会降低。
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,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,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,主要用于以下方面:一是增加治理环境污染、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,提高人民健康水平,改善人民生活环境。二是用于促进节约能源,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。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,保障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资金。